关于推行纪检监察协作区(组)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6-07-20 10: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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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蜀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推行乡镇(街道、园区)纪检监察协作区制度的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有效整合基层纪检监察力量,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现就蜀山区关于推行纪检监察协作区(组)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区域划分

按照就近协作、统筹调度、优势互补、增强合力的原则,在全区划定2个纪检监察协作区(下设工作室):

第一纪检监察协作区辖5个单位,包括:井岗镇、南岗镇、小庙镇、五里墩街道和西园街道,工作室设在井岗镇。

第二纪检监察协作区辖6个单位,包括:南七街道、稻香村街道、荷叶地街道、笔架山街道、琥珀街道和三里庵街道,工作室设在笔架山街道。

各派驻纪检组也参照成立两个协作组(下设工作室),第一协作组负责机关工委、财经系统、社会管理系统和教体卫生系统,工作室设在教体局;第二协作组负责市垂直系统、蜀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建设与城管系统,工作室设在蜀山经济开发区。

二、组织架构

区纪委分管信访、案件的副书记联系协作区工作,具体分管纪检监察室的常委兼任工作室主任,联系对应的纪检监察主任任工作室常务副主任,对应镇街纪(工)委书记任副主任。

区纪委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副书记联系协作组工作,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常委兼任协作组组长,各派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

三、对象任务

1、监督对象。包括全区内全体行政在编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镇(街道、园区)聘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普通党员,以及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等。

2、职责任务。协作区(组)本着挺纪在前、抓早抓小,有案查案、防止查而无果,无案巡察、重在发现问题的原则开展工作,由工作室承担协作区(组)信访受理、巡察监督、纪律审查等常规性工作,并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协作区域内镇(街道、园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需要协办或移交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相关要求

1、后勤保障由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协作区(组)所在单位参与统筹解决。协作区(组)工作室与所对应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2、区纪委常委会将加强对纪检监察协作区(组)工作的领导,并把各单位支持、配合协作区(组)工作情况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协作区(组)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划分的协作区(组)开展相关工作;对支持、配合协作区(组)工作先进的单位和参与办案的有功人员,区纪委监察局将给予嘉奖;对有案不报、瞒案不查或干扰、阻挠协作区(组)工作的人员和违反办案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办案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协作区(组)工作室与各对应单位应加强联系,认真落实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协作制度、信息传递共享制度、办案分工协作制度等,不断加强协作区(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4、协作区(组)内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工作室的统一安排,服从指挥调度。案件协办人要服从案件主办人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查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严格执行协作区(组)工作“七不准”,即:不准无故拒绝协作区(组)的统一调度安排;不准向涉案单位提出与协作区(组)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与涉案人员私自接触,接受涉纪人员及其关系人的吃请、钱物等利益输送;不准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不准违反程序、纪律和法律等规定开展工作;不准对外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和调查内容;不准私自保存、销毁调查证据材料。

5、协作区(组)工作室确定的专案调查组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自觉提出,工作室应及时予以调整。问题涉及地纪委不得过问和干涉协作区(组)工作室开展的联合调查等专项工作。

6、纪检监察协作区运行模式、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等具体事项,按《合肥市推行乡镇(街道、园区)纪检监察协作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合纪发〔201611号)的通知精神执行(协作组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合肥市蜀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合肥市蜀山区监察局

                                   2016年7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