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纪律规定深入推进“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8-18 09: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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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和省市统一部署,目前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正在深入推进“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自觉执行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的规定,形成了浓厚的整治氛围,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日市级集中督查、群众举报反映和纪律审查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单位负责同志政治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高,查纠整治抓得不够严紧深实,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还存在消极抵触情绪;一些地方和国企、事业单位不认真执行公务接待等有关制度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接待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单位公款接待量偏大,公务接待频率高,费用有所增长;一些单位公款接待报销审批手续不够严谨规范,公务活动普遍缺少联系公函,没有按规定做到“四单合一”,甚至依然顶风违规违纪,隐形变异违规问题有所显现。为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关于开展“酒桌办公”问题专项整治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合办〔2014〕26号)规定,扎实有效推进“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现特别重申以下纪律规定:

一、坚决落实我市《关于严格执行所有省内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规定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制度规定。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日或节假日执行公务的午间严禁饮酒;不得借公务出差或以协调工作需要之名违规异地安排公款宴请;省内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公务活动,确因工作超时等情况,可以按标准提供工作餐,但不得提供酒类和含酒精的饮料。

二、坚持从严从简,严格公务接待费等支出。规范公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公务接待中不得提供香烟、高档菜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派出单位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或公务通知),并将其作为报销凭证之一,对无公函或公务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严格公务接待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接待报销凭证要做到“四单合一”,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通知)、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

四、全面落实省市关于“酒桌办公”专项整治的要求,重点查纠整治“七个方面”问题:(1)“不请客吃饭”不办事、“请客吃饭”乱办事;(2)通过“酒桌办公”要资金、跑项目、争考核名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3)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4)在开展调研考察、培训、召开会议等公务活动中接受公款宴请、违规安排宴请;(5)以任何理由、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接待费用;(6)同城部门、上下级之间相互公款宴请;(7)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吃请。

五、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在组织参与私人聚会活动时,不得谈论、泄露涉及单位工作秘密的事项。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遵守纪律规定,严禁谈论纪律审查事宜,严防泄露工作秘密。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因没有及时制止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从严处理。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尚俭戒奢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生活纪律的规定,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坚决抵制“酒桌办公”的不良风习。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正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加强作风建设的新论断、新要求,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上述六个方面纪律规定,着力解决本通知所列的各类突出问题,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到关口前移,挺纪在前。对违反上述六个方面纪律规定的问题线索,要集中梳理排查,抓紧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对顶风违规违纪的,从重从快处理到位。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违规违纪安排接待、“酒桌办公”问题屡禁不止的地方和单位,既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也要追究参与者的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监督责任。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落实信息通报、线索移交和案件查处等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作用,宣传先进典型,通报曝光案件,进一步扩大整治工作声势。要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坚决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切实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酒桌办公”问题。